青岛瑶医医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

 

  本单位的名称是青岛瑶医医学研究院。

 

第二条单位性质

 

  本单位是由从事民族医药研究的医学工作者,以及致力于保护、传承、挖掘和发扬民族医药以造福人类的社会有识之士自愿组成。本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秉持学术性和公益性原则,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是推动民族医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单位宗旨

 

  本单位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根本准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民族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多样化的民族民间医药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瑶族民间医药研究,促进行业协作与项目合作,不断推动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党的建设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党的建设贯穿于单位发展的全过程。

 

第五条管理与业务指导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青岛市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青岛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住所地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山东省青岛市。

 

第七条法律法规适用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并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

 

  开展瑶医药文化与技术的研究、传承与创新工作。

 

  组织实施瑶医药相关科研项目,推动瑶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

 

  开展瑶医药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活动。

 

  提供瑶医药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瑶医药成果转化与应用。

 

  编写和出版瑶医药相关书籍、资料,传播瑶医药知识与文化。

 

  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开展其他与瑶医药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九条组织架构

 

  本单位根据发展需求,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以及院长负责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相关领域专家、社会有识之士及主要捐赠者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和社会监督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业务活动。院长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对外代表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资产来源

 

  本单位的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政府资助与项目经费支持。

 

  社会捐赠与赞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利息等合法收入。

 

  其他合法资产来源。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

 

  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确保资产用于本单位的业务发展和社会服务,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

 

  本单位的资产主要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合理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

 

  本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聘用和管理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业务管理

 

  本单位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业务规范和流程,确保业务活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注重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合作空间。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透明的原则,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内容

 

  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项目实施情况与成果。

 

  重大业务活动和关联交易情况。

 

  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方式

 

  本单位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便于公众获取的途径公开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条终止情形

 

  本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无法实施或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存续。

 

第十九条清算程序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章程修订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